行政訴訟與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在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不服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不服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斷水斷電處分,均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作為救濟方式。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都必須以訴願為其前置程序。
- 訴願乃主張權利或利益遭受行政處分損害之人民,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其主要功能有一、行政機關的自我省察:自我反省、保障民權;二、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糾正違失、統一見解。
- 訴願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之一,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知,對於訴願事件,是採概括主義,只要合於其規定的要件,就可以提起訴願。
- 得提起訴願的人,原則上必須是主張因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而致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的人。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採行二級二審制,第一審行政法院稱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法院;第二審行政法院稱為最高行政法院,屬法律審亦為終審法院,對於第一審行政法院的判決,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者,始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原則上均採合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