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備案」?
「備案」似乎是在生活中常聽的到一個名詞,一般人認知好像是要去警察局報備某個事件云云,但確切的意思則不甚清楚。在此詳述讓大家清楚。
實際上,「備案」並非法律名詞,而僅是民眾生活中沿用產生的名詞。它的意思就是,民眾到警察局去,向服務台的員警表示「有某某案件或某某事情曾經在甚麼時候發生」,請員警在勤務工作記錄簿上記載。
而這個動作的法律效果呢?在相關刑事法律的規範來說,員警知悉犯罪發生之後,就應該開始偵辦,沒有延宕擱置不管的權利,更沒有所謂行政裁量說要不要辦,所以不管民眾到警察局說要「備案」或「報案」,員警應該要直接受理才是。然而刑事犯罪有一種叫做「告訴乃論之罪」,這種罪是要被害人確定要提告,員警才會開始偵辦,若被害人沒有確定要提告的話,員警縱使開始偵辦、作筆錄、調查相關證據,結果最後被害人不要告了,那麼員警就變成做白工了。說到這裡,大家可以了解,員警為了避免做白工,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通姦罪)都會先勸民眾想清楚,或者與對方洽談和解,若最後還是要告,員警再開始進行相關偵辦程序。
但是,有些員警曲解法律,或者是不肖員警刻意的想吃案,對於民眾前來警察局說明案情的狀況,就擺出一付「你這樣提告有沒有證據?」、「沒有證據不要亂告喔,不然自己反而會吃上誣告官司的」、「你想清楚再來,不然你先備案好了」…這樣的消極態度,漸漸的「備案」這個名詞就這樣產生的。
所以囉,以後民眾去警察局,不用管到底是去「備案」或「報案」,如果您認為有需要警方介入的話,就直接把事實告知員警,若員警不處理,就打110勤務指揮中心處理,而且若確定有製作筆錄報案的話,就要拿報案三聯單。而若是還不想員警介入處理,只希望員警在他們的勤務紀錄簿上面記載有這件事情的話,那頂多只是請員警幫忙(還要看員警願不願意)在他們的職務文書上面記載您要記載的文字,所以民眾想清楚再處理。
另外,要特別說明的一點,若有記載進去的話,因為那是員警的職務工作文書,屬於公文書,是無法讓民眾影印的,充其量就是等到未來有相關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時,可請法官或檢察官發函向那個派出所(或分駐所)調取當天的勤務工作記錄簿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