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事件類型包括下列三類:
- 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 觸法行為: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