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
- 調解先行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7項規定,醫療爭議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亦規定,如事件已經過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及法院認為無調解之必要者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則不需再經法院強制調解。
- 追訴(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 民事: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的法律關係可以從二方面觀察,一方面是「契約關係」,一方面是「侵權行為」。「契約關係」的請求權追訴期限為15年,「侵權行為」的請求權自病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或自醫療行為造成損害起10年。
- 刑事追訴權時效:就刑事而言,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就算沒有告訴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即可開始偵察並起訴之 ,其追訴期為20年。「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分別為10年與5年。但由於告訴乃論的告訴期尚有自知悉犯人犯罪事實起6個月的限制,醫方有時候會採「拖過追訴期限」的策略,病方必須注意。
- 舉證責任
- 若採刑事訴訟,主要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由檢察官負責蒐證工作,但病人或家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給檢察官參考。
- 若採民事訴訟,醫療爭議事件的受害者須負責舉證。根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五項要件為:(1)有加害行為存在;(2)該行為具有不法性;(3)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4)被害人有損害發生;(5)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病家需要舉證的事項包括:病患有受醫療傷害;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病患的醫療傷害和醫師的過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 醫療訴訟病方勝訴約一成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由於醫療知識的專業障礙及資料取得之困難,使民眾在醫療爭議事件的訴訟中舉證不易。此外,申請鑑定又有困難,即便法官將相關資料送往醫審會鑑定,而鑑定報告的正確性又是一項問題。
- 由於目前尚無醫療爭議相關法規可供引用,加上消保法是否適用於醫療行為仍有爭議,使得目前醫療爭議事件的訴訟除民法與刑法外,尚無其他特別法可適用,增加了公正判決的困難。
- 根據法律學者的研究,病人勝訴比例約占一成。
- 判決通常結果,若是刑事判決結果通常為短期的有期徒刑,除了可能緩刑,也常常出現易科罰金而免除入獄服刑的情形。「業務過失致死」在本質上是非告訴乃論,情節重大,但如果當事人悔意高,檢察官通常會先要求兩造和解,和解後求刑往往要求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