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方式(二) 調解
- 調解程序之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後,應立即召開調解委員會議,依委員會議決議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之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10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於委員會議中提出。
委員進行調查時,得通知雙方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說明,或向爭議事件有關之事業單位調查,爭議當事人對事實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得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定後處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於接到前述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7日內,召開調解會議,但於必要時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至15日。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調解之效力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於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或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二次,均不足法定人數,或無法決議作成調解方案時,皆屬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之爭議,若是「權利事項」者,得循司法程序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之仲裁解決。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於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作成的調解方案表示同意,並在調解記錄上簽名者,調解即成立。且該調解方案之內容,自動成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則自動成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 參加調解會議應注意事項
- 請務必出席或全權委託(簽具委託書)他人代為出席。
- 出席或接受調查時,不得為虛偽之表示或說明,及提供不實之資料等,否則亦將遭處以罰鍰。
- 調解會議時如欲錄音錄影,須經調解委員會委員同意。
- 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表時,要特別注意撰寫之內容,調解成立後之紀錄,有關勞方與資方所表示之意見,勿有錯誤或遺漏,因爾後均有可能於法院進行訴訟時之重要參考證據。
- 蒐集爭議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薪資表、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勞工保險投保記錄、廠房出入證、人事派令、資遣證明、職業災害事實證明、診斷書、肇事警方筆錄……等,當然,資料證據愈充分完整,對調解之進行愈有所助益。
- 勞資雙方應養成保存相關資料之習慣,至少應保留爭議發生前六個月之資料,否則雙方空口無憑,往往只在對錯爭點拉拒,徒增調解之困難度。
- 調解的目的在於解決雙方在認知差異之歧見,請秉持和諧一致原則,在不動怒及秉持法、理、情準則下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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