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抓姦要抓到什麼才算數?

我姐因先生外遇,某天會同警察到場抓姦,因對方故意拖延時間,把一些有利的證據都被湮滅掉了,目前我姐正在等法院開庭通知,並等待能宣判離婚。但對方有嗆聲要讓我姐生不如死。態度就是擺明我姐找不到證據可告他,且對方堅持不離婚。想請問:那天警察有拍對方的照片他們的鞋子東西等,證明當天她們倆各有在一起,也有到警察局作筆錄,那這樣能不能成立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有實體的證據(衛生紙、保險套之類或者有錄音)這樣才算嗎?

答:

  1. 可傳喚警察到庭作證:
    1. 證明現場地點在哪裡?汽車旅館?家中?
    2. 幾分鐘之後才開門?20分?5分?
    3. 床上是否凌亂?有無躺過的痕跡?有無體毛?
    4. 廁所是否使用過?有無淋浴的痕跡?
    5. 現場有無進房間的監視器?一同進入狀態是否親密?
    6. 聲請對方到庭詰問當天情形,並要求隔離訊問,對於第三者以及您姊夫當天的情形前後訊問細節,可能會有很大矛盾之處。如:為何共處一室、坐在何地方?逗留多久?準備去哪裡?
  2. 基本上如果是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已經有瓜田李下之嫌疑,倘若身處之地又是汽車旅館之類的,合理懷疑兩人通姦應該OK啦!再加上,開門時間很久、床鋪凌亂、有淋浴跡象、甚至於毛巾有體毛…那應該可以成立通姦罪喔!
  3. 至於民事上的離婚官司,依照您所講的情形,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法官還是可能判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