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是什麼?
我(滿18歲)之前因為一時貪心,偷同學的手機,被抓到後贓物全數歸還,並有悔意,但因竊盜是公訴罪,還是被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告訴我『簡易判決、緩起訴,要我在家裡等傳票』但是我上網查,『簡易判決=判決,判完即有罪,且不能再上法院上訴』;『緩起訴: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內不再犯,且作完指定的項目就不會有前科』這樣不就完全矛盾了?那我到底是被判有罪,還是緩起訴?這樣到底會不會有前科?而且簡易判決不是不用再上法院了嗎?為什麼要我等傳票?
答:對於這個問題,簡單說明刑事訴訟程序如下:
- 你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立刻被送到台中地檢署去,遇到的那個檢察官,只是當天內勤值班檢察官,未必是承辦你案件的檢察官。
-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有幾種結果:
- 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 罪證明確,被告坦承犯罪,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緩起訴處分。
- 被告承認犯行但不適合緩起訴的情況,但案件不甚嚴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認為罪證足夠→起訴。
- 那天內勤檢察官告訴你的東西,你聽聽就好,別太當真,重要的是你應該在當天開庭後一星期左右,本人前往台中地檢署櫃檯查你案件的案號、股別,之後寫個認罪答辯狀給該股檢察官,並具體表達你希望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以免有前科。
- 內勤檢察官告訴你的話,只有一句是重要的...你回家等傳票。
- 總之,你的案件還沒進入法院,能夠擋住不要進法院,就不會有前科的問題。
- 依照我的經驗,你的情況應該會是會被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