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假結婚
問:我有個朋友(女性)因為年輕不懂事被壞朋友教唆於92年到大陸以假結婚的方式跟一名大陸男子公證結婚,回台後我朋友也幫該大陸男子入籍,之後因申請入境失敗,所以也就不了了之。現在我朋友想要將這個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解除,可有方法?因為當初是假結婚,所以也無法聯絡到該名男子,現在該如何才能撤銷這段婚姻呢?
因無法前往大陸辦理離婚,也上網看過一些資料,似乎可以在台灣單方申請離婚,但是不清楚需要花費多少時間才能完成離婚?離婚手續又該如何辦理呢?又如果直接去自首呢?是否可以馬上就以婚姻無效的方式撤銷這段婚姻?但是,所要面對的刑事責任有哪些呢?會判很重嗎?萬一要坐牢,或是役科罰金又是多少呢?
答:
- 先去自首,表示您朋友(下稱A)並沒有結婚真意而辦理假結婚,導致戶政人員(公務員)辦理結婚登記,這種行為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個罪不重,加上自首,應該可能獲得檢察官緩起訴之機會。
- 再去法院民事庭提起一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得到勝訴判決之後,再拿去戶政機關塗銷配偶的登記。
- 不是辦理離婚,是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辦錯了會敗訴的,而敗訴之後會更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