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簽和解書後不理採,怎麼辦?

問:對方撞傷我現在對我不理不採(我們曾和解過),我只有他的手機號碼但他都不接,當時有留下他戶籍地址(與和解書),可是他傳簡訊說房子已賣掉了,也不告訴我他現在的居住地,我要怎麼寄存證信函給他,他才收的到?難道我只能自認倒楣嗎?另外,和解書是93年寫的,是不是過了法律追溯期了呢?
答:

  1. 既然有和解書,那麼時效就從和解書簽立隔天開始起算15年。

  2. 和解書上有寫住址,而對方未依照和解書內容履行,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而對方的住址就先寫原來的住址,並且在支付命令聲請狀裡面寫清楚對方已經搬走,請書記官給您一份通知,讓您可以拿那份通知去查對方的現在戶籍資料。

  3. 如果查到之後,再向法院陳報,請法院再行送達支付命令到新地址去。

  4. 如果對方收到支付命令,而提出聲明異議的話,你們的程序就轉為訴訟程序,直接到法院去對簿公堂吧!

  5. 如果對方已經跑路(遷址不明,戶籍寄在戶政事務所),那就沒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