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糾紛儘量洽商吧!
請問甲方標到政府工程,把其中一部分的工程外包給乙方,乙方接受,雙方簽妥合約;後來乙方到工地現場動工,卻發現工地現場的工作量,比原先設計圖的工作量大上四倍,於是乙方要求甲方和政府機關追加工程款;於是乙方停工了一個月,在這中間甲方不斷要求乙方動工,但一直不肯給乙方是否追加工程款的答案,直到甲方寄存證信函給乙方(不知甲方有沒有申請到追加的工程款),於是雙方開始談判;但是談判破裂,請問這樣會上法院嗎?那如果上法庭乙方有勝算嗎?或是該怎麼讓乙方站在有利的立場呢?
答:
一、甲、乙雙方既然有簽訂工程合約,那麼一切爭執應該先從合約約款著手研究,看看合約有沒有對於爭執之點加以約定了。如果有,當然就要依照合約約定,如果沒有,才來討論是不是可能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看看要採取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兩造的紛爭。
二、公共工程委員會有爭議調處委員會,可提供公共工程糾紛解決之管道,換言之,倘若乙方可以採取一面施工(避免工時延宕),一面聲請爭議調處(追加工程款、追加工期),不失為一個良策。
三、寄送存證信函的用處在於工程進行期間,任何一方對他方有何要求、有何意思表示,以書面之存證信函較為明確。未來倘若需要訴訟舉證的話,可以提出作為證據。
四、工程案件我個人不建議上法院訴訟,畢竟法官對於工程專業了解的不多(我就曾遇過連夯實、工時主要徑都聽不懂的法官),所以倘若運氣很差,遇上不懂工程的法官,就會啞巴吃黃蓮了。能夠用仲裁或調處的方式,儘量朝那個方向著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