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本票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財產嗎?

和前男友有金錢上的往來,但於日前分手了。沒分手前、他是有錢就給我、沒錢就沒給、林林總總加一加,大約還了一萬塊(本票金額是九萬),所以他還應該還我八萬,因為我不想讓他分期還(因我當初是用現金卡借給他的),所以要求他一次把八萬塊還我,但目前他還沒回應,所以我打算再等一個月,若他還是沒消沒息,我就要把本票送法院裁定,這張本票到期日是95年7月31日,簽發日是95年4月16日,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一、他的工作是貨櫃司機、薪水是用轉帳的、名下沒任何財產那法院會扣他薪水抵債嗎?如果是扣薪會扣多少呢?
二、本票送法院裁定整個流程要怎麼弄?(要寫存証信函嗎?)有額外的費用要付嗎?
三、因為當初是借九萬塊、扣掉已經還的一萬,只剩八萬,如果加上利息的話、該怎麼辦理呀?
四、這樣的本票具有追討效力嗎?

答:

一、有本票,拿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之後直接送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查扣財產及薪資。

二、本票裁定規費1000元,強制執行費用是以千分之八計算,您的請求是80,000元,所以強制執行費用是640元。

三、本票的利息除非有約定記載在本票上,否則以法定利率6%計算。

四、按月扣薪最多只會扣月薪三分之一。

五、95年7月31日~96年7月30日都有本票追討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