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車或和解問題
有個交通車禍,想請問:當時我們為直行汽車,對方機車要左轉但未待轉,當初報案是因為對方沒錢賠償,才報案處理打算申請出險單,請保險公司理賠,但當時酒測值0.16未達標準值,已經報案處理,且對方也為無照駕駛,我們還需要私下和解嗎?私下和解的意義是否在於讓案件不要在往上呈嗎?因為目前情形還是需要上法院,如果私下和解,是不是就表示已和解,無須再上法院請法官審理此案?
答:
就您的問題,好像看不出有任何人受傷吧!
如果是這樣,那就很清楚,這個車禍只是造成民事賠償的糾紛,與刑事案件無關。
那麼,只要是民事,就表示一切都可能和解、大家談一談,避免訴訟壟長。
而和解最重要的是,保險公司要在場,並且要讓保險公司知悉和解的金額、和解的條件。如果和解成立的話,當然就不用上法院囉,更無需要法院來審理此案。
另一方面,倘若人員有受傷情形,這就是過失傷害罪了,這一個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告了可以撤回的),那麼對於過失傷害的行為和解的話,被害人(傷者)通常是被要求要撤回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