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翻供,會加重刑度嗎?
有個人撞到我阿伯,第一時間有警察來處理,對方也做了筆錄。剛開始我阿伯看似腦袋沒有被撞的很嚴重,對方也第一時間到醫院,承認他們有“不小心”擦撞到。然後我阿伯是延遲性出血,越來越嚴重,現在對方似乎害怕面對問題,更改了口頭的說法,他們說:「是我阿伯自己倒在路邊的,他們才把我阿伯扶起來。」
我有去警局調現場照片,由於拖鞋的彈射,以及倒地嚴重的頭殼破裂,在在證明是有外力撞擊才倒地,現在對方更改說法,想請問:
一、如果他們當初筆錄說有撞到,事後上法院卻翻供,他們為什麼那麼有自信翻供,幾乎已經罪正確鑿,他們這種翻供行徑,是否會加罪?
二、如果他們當初筆錄就沒說他們撞到我阿伯,但是明明照片有很多線索證明,我要告他們傷害罪,是不是很多證明要我方自行證明,而他們只要負責防守我的攻擊呢?
三、另外,一般車禍事故,到底有哪些線索是要被害人主動證明?
答:
一、刑事案件有所謂『案重初供』的經驗法則,雖然這種法則未必正確,但確實存在於司法實務上。既然當初在警詢筆錄中已經坦承有發生撞擊(不管是擦撞或碰撞),事後要翻供的話,被告需要自己證明當初在警詢筆錄中自白是不實在的,甚至於是被警察逼迫的,這一點在實務上幾乎99%是不可能證明的。至於是否會加罪?正確來說,罪名是不會增加,但是這樣表示犯罪後的態度很差,刑度會增加的。
二、被告不自證有罪原則,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大原則,換句話說,如果您提出告訴,要告被告傷害,就要自己證明被害人的傷害確實是由被告所致,這種證明如果是交通事故,通常就要找目擊證人,或者現今有很多道路都有里長設立的監視錄影器材,看看有沒有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