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怎麼辦?
父親得到肺癌,不幸在前幾日過世。20幾年前父親就因為外遇拋棄母親和我們六個小孩離家了,期間偶爾會出現,只是大多是來和母親吵架。等我們長大後,見到他的時間大概就好幾年才有可能見一次。父親離家後,與一女子搬回阿公老家,在那裡蓋了房子,一同住在那裡很多很多年。我們和母親只在外面租賃房子住,雖然父親離家很久,卻未與母親辦理離婚,所以和那位女子也是同居的狀況,而那女子的小孩也和他們同住。現在父親過世了,還留有土地,只是我和大姐不想繼承,對於其他兄弟姊妹則不清楚他們的意願。另外大姐擔心,我們對於與父親同住的女子並不了解,在父親過世前,那女子不知道有沒有讓父親去借貸或是簽本票之類的,所以要我和她一起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想請問:
一、父親住院時,我們幾個兄弟姊妹沒人去照顧父親,姑姑就曾打電話痛罵弟弟,說要告我們棄養。只是,父親並沒有養育我們,父親養育的是那女子的小孩,他們才是父親的親人、才是父親的家庭不是嗎?相較於父親20幾年對我們的不聞不問,我們這樣算是棄養嗎?
二、父親和母親雖然沒離婚,但是沒住在一起20幾年是事實,對於這種狀況,父親和母親到底算不算是夫妻?
三、只有我和大姐放棄繼承權,若父親真的有負債,那其他姊妹是否就必須平均分攤負債?
四、要怎樣辦理放棄繼承權,需要準備什麼東西?要告知哪些人?
答:
一、在我國法律規定上,血緣關係是無法脫離的,所以您父親沒有養育您,是您父親沒有盡到責任,您當初可以向您父親提出相關法律訴訟(如刑事上的遺棄罪、民事上的給付扶養費…等),但您父親生病,您沒有照顧,如果您父親都沒有人照顧而陷於無自救能力的情況,您可能觸犯遺棄罪,總之,這是兩回事!不能說您父親不養您,您就對他沒有義務了。
二、我國法律關於婚姻關係相關規定,只要一男一女有合法的婚姻,未經過離婚登記(兩個以上證人見證離婚,並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那夫妻關係仍然存在。
三、繼承是當然繼承,如果不想繼承就要在知悉死亡後二個月內,去當地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那就脫離繼承關係,如果死者有遺留債務,當然由其餘的繼承人去分攤,分攤比例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
四、您的問題並沒說到您母親,要提醒您,配偶也是當然繼承人喔!換句話說,您母親若不想繼承,別忘了一起去辦理。
五、辦理程序: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死者當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