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當事人破產,介紹人是否須負責?
泡麵麵條工廠向紙箱工廠訂購了六十萬元的紙箱,而網友的母親當雙方的中間人從中得利,但是泡麵麵條工廠開出的票卻跳票了。目前不清楚是普通支票還是現金支票與轉帳支票。而後,網友的母親又去跑去找泡麵麵條工廠問清楚,後來說好下期一定交分兩期交而後又開出兩張支票,兩張三十萬的支票,每個月分期三十萬元,而保證人是泡麵麵條工廠老闆的妹妹。但是在上週五,銀行打電話通知把支票領回去,因為泡麵麵條工廠被認定信用破產了。目前泡麵麵條工廠的員工到目前為止連薪水都還沒領,老闆就跑了。現在不知如何向紙箱工廠老闆交代,網友母親的想法是請網友去銀行借六十萬的貸款來還紙箱工廠的損失,目前是希望有沒有什麼方法能使損失傷害降到最低。基本上仲介佣金都還沒拿到手呢!
答:
一、購買六十萬元紙箱的契約是存在於麵條工廠與紙箱工廠間。
二、網友母親(下稱A)並非契約當事人,基本上對於這個契約的權利義務(貨款)並無需負責。
三、就您的問題表示A因為這個交易有獲得利益,所以這個交易如果因為紙箱工廠沒有獲得貨款,A頂多就是返還所獲得的介紹費,如果連介紹費都還沒拿到,當然不用負責償還。
四、除非,A有擔任這筆貨款的保證人,才需要去協助處理六十萬元紙箱的貨款。其次,麵條工廠負責人妹妹(下稱B)有擔任保人,就是保證人,那麼建議處理方式如下:(建議紙箱工廠負責人的作法)
1.查一下B有沒有財產,如果有,趕快假扣押B的財產,然後趕快提出支付命令,看看能不能強制執行B的財產。
2.如果B沒有財產,那就提出刑事告訴,告詐欺。具體表明其時紙箱工廠負責人早就已經沒有錢了,還故意訂購六十萬紙箱,表示一開始就沒打算付貨款,有詐欺的意圖。另外把B也告進去,表示B根本沒有財產,而來擔任保證人,意圖拖延追償貨款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