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糾紛
下列幾個租賃契約糾紛問題想請教:
一、租賃契約無寫上租賃地是否可以主張無效契約
二、租賃契約先前簽定一份,一年後改簽另一份,但是時間重疊。是否可以視為不定期租約?
三、若為不定期租約,房東先前有口頭說我也不想租你們,且有第三人聽到。是否可以主張房東不租給我們,而不用付提前搬走的違約金?
四、若是先前覺得房子有漏水,但查不出來是那裡,多次口頭告知房東,但是房東都不來修繕,後來我們發現是馬桶因自然因素壞掉而漏水,馬上告知房東來修理,但是還是有兩期水費爆貴,中間有四、五千元的水費爭議是否可以請求負擔部分?
答:
一、租賃契約雖沒有寫上租賃地(可能是漏載,或者雙方都知道哪一塊土地,毋庸在記載),但只要確實有付租金,也確實有使用租賃之土地,那麼租賃契約就有效,而非無效契約。
二、先前簽訂一份租賃契約,一年後改簽另一份,縱使是有時間重疊的部分,只能解釋為租賃之雙方和意,用後面的租賃契約,修正了前面的租賃契約(不管這個修正,是租金變更、租賃時間變更...),兩個租約如果都有定期,那就是定期租約而非不定期租約。
三、既然後來有簽定租約,那麼之前的一些口頭約定,也都不作準的了,是不能主張房東不租(可歸責於房東)而不付提前解約之違約金的。
四、修繕費用本來就應該是房東負擔的,您若先代墊了,就可以直接向房東主張與租金相抵,把抵剩的租金餘額支付給房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