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違法約定
勞動契約書上有二項規定,超怪的,不知是否合法呢?
一.依公司規定某某職位,需加收教育學費新台幣三萬元整之本票,並於聘任期滿後至公司領取薪資時一併將本票退還;若有違反相關合約之內容將依約賠償。
二.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使用之工作器具消耗品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或因故提前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無條件照價賠償給甲方所提供的費用。
請問?
1.簽了一式二份的契約書,但公司沒有簽名或蓋章及沒有壓日期,合約是否有效?
2.試用期為三個月,但現在才做二個月而己因理念不合想離開,不管合約是否有效若提前告知離職是否可行?
3.是否真的要賠錢才能安然離職?
答:
依照您的問題,給予幾點建議:
一、您對於這個工作內容是不是本來全都不會,從頭學呢?如果是,那可以解釋為您是屬於勞動基準法中的(技術生),參照勞動基準法第64條至69條間之規定,雇主對於技術生是不得收取訓練費用的。
二、若您的情形,不屬於技術生的話,那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換言之,雇主先收取本票乙節,恐怕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會被科處新台幣30,000以下之罰金。
三、賠錢離職是比較快的一條路,另外您也可以先離職,然後,等那個公司自己來找您,您再去地方政府勞工局跟公司代表協調和解吧!
四、另外,這間公司將勞動契約以定期聘任的方式簽約,倘若員工所做的工作並非季節性,依照勞動基準法,即不得以定期契約來簽訂勞動契約,換言之,這個公司這樣的作法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