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離婚
  1. 離婚的方式:離婚方式有三種,一、協議離婚,二、裁判離婚,三、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1. 協議離婚: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兩願離婚。如何使兩願離婚發生效力,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 要當事人有離婚的合意。所謂當事人有離婚的合意是指夫妻雙方有永久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
      2. 要以書面為之,且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3. 要夫妻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沒有去辦或由第三人去辦理離婚登記,就不發生兩願離婚的效果。
      4. 如果是未成年人要離婚,必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
    2. 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於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而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意思,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 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謂遺棄,指如夫妻之一方置他方不顧而離開法定住所或約定住所,或將他方逐出,均構成遺棄。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惡疾係指於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且為常情所厭惡的疾病,如痲瘋病、花柳病等;所謂不治,只要以醫學上認為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治癒為已足,也不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不是重大事由,由法院依客觀事實判斷是否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同時因為民法對離婚仍採有責主義,所以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即應由某一方負責)時,則該當事人不能訴請離婚,只有他方得請求離婚。
    3.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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