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雖然具有以上判決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 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不得請求離婚。
- 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
- 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
- 原則: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例外: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改定監護:
- 如果依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
- 如果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改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