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簡介監獄執行常見問題
  1. 寄入金錢:
    1. 寄入匯票每日每次不得超過8,000元整。
    2. 接見窗口每日每次不得超過現金8,000元整。

  2. 家屬領回保管物品: 無論係身分證或其他保管物品,均由受刑人填具報告單經長官核准後由家屬(需指定姓名攜帶身分證、印章)領回。

  3. 申請在監證明書:
    1. 由受刑人填具報告單經長官核准後由家屬前來取回。
    2. 由家屬填具申請書經長官核准後自行取回。

  4. 返家奔喪: 依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前項准予返家奔喪,事後報法務部核備。」
    1. 由家屬提出申請,檢具下述之文件:1.死亡證明書(正本)。2.死者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如死者與受刑人不在同一戶籍則死者與受刑人必須各備)。
    2. 申請者,保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至監所辦理。
    3. 提出申請後,經典獄長核准後,由監所管理人員戒護返家奔喪。
    4. 特別需注意的是,務必請家屬於喪者出殯日一星期前提出申請。

  5. 返家探視:依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1第2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返家奔喪)。 前項准予返家探視。事前報法務部核准,事後核備。」
    1. 申請人由家屬提出,並應具下述之文件:1.病危通知書(近一日)。2.診斷證明書(正本)。3.疾患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如患者與受刑人不在同一戶籍則患者與受刑人必須各備)。
    2. 申請者,保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至監所辦理。
    3. 提出申請後,經監獄長官核示,陳報法務部核准後由本監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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