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監獄執行常見問題
- 接見(書信聯繫)相關規定
- 接見之對象:
- 第四級受刑人准與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
-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 各級受刑人接見之次數:
-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 第二級受刑人每星期3次。
-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2次。
- 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
- 接見之對象:
- 接見之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登記時間從上午從08: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截止。
- 每月第一個星期日:登記時間從上午從08: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截止。
- 除第2點外,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均不辦理接見。
- 請求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拒絕其接見:
-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 形跡可疑者。
- 酗酒或精神病者。
- 妨害秩序紀律者。
- 湮滅證據或串供者。
- 其他有關接見之規定:
- 不得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
- 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進入接見。
- 接見時應使用國語,不得用暗語、手語、字條。
- 書信次數與對象限制均與接見同。
-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條件:
- 由受刑人提出申請。
- 受刑人須經累進處遇編列為一級之受刑人。
- 受刑人的「操行」、「教化」及「作業」分數,最近三個月均需保持9分以上。
- 受刑人無另案執行包含強制工作。
- 受刑人最近三個月無記大過或停止戶外活動。
- 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予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處所為之。
- 受刑人縮短刑期的計算(俗稱“賺天”) 依照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晉升至第三級以上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每月成績(「操行」、「教化」、「作業」)總分在10分以上者,分別縮短刑期如下:
-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2日。
- 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4日。
- 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