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方式(一) 協調或調處
- 協調(或調處)之定義
「協調」乃是勞資爭議事件經由協調員的努力,使意見不相同的爭議雙方,互相溝通與說服對方,以達成某些協議之解決方式。
目前實務而言,協調可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委託民間中介團體進行。一般而言,進行協調時,以選任一位協調員為原則,並應以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處(仲裁)委員為優先。協調員在協調間可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進行會商,並提出解決方案。 - 申請協調之程序
有鑑於勞資爭議案件激增,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人力勢必無法迅速有效疏解龐大之爭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定「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調處理勞資爭議案件實施要點」,提供爭議之協調,其目的在於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化管道,充分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間團體資源,該中介團體應具備資格為:- 該中介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團、社團法人或依勞工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成立之勞工業務財團法人。
- 該團體章程中明訂調處勞資爭議或和諧勞資關係為相關業務,並經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
- 爭議當事人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後,徵得當事人同意,由主管
機關函請中介團體協調。 - 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合意可逕向中介團體申請。
- 爭議當事人依法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主管機關徵詢申請人之同意後,可先行移請中介團體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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