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勞資爭議處理方式(一) 協調或調處

  1. 協調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首先,申請書應記載提供正確地址,以利寄發開會通知。其次,應記載爭議事實及理由,應以簡明扼要為主,並掌握五個重點:
    1. 人:即爭議之當事人,如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提出委任書狀。
    2. 事:爭議發生之原因,請參閱相關勞工法令規定,確認本身是否具有請求權(如,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或資遣之要件),且注意請求項目間之相容性。
    3. 時:爭議發生之時間,是否已經超過法定除斥時間,而喪失權利之請求權,尤其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4條各款時。
    4. 地:發生爭議所在地,申請協調應以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之行政主管機關為主。
    5. 物:請求的標的,如多少資遣費?退休金金額,或是多少工資……等等。
  2. 參加協調會議注意事項
    接到協調會議通知書後,應準時出席會議,參加會議之前請先備妥有關資料(如薪資明細、勞保投保記錄、扣繳憑單、資遣證明、勞保給付收據等文件),預先推算請求項目之金額;另外建議可先行研究所請求項目的相關勞資法令。
    開會當天若不克親自出席而委託他人代為處理,請授予出席代表合法委託書,以確認該代表資格。
    協調之目的在於減縮勞資雙方爭議之差距,並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以減少爭議或訴訟。倘若勞資雙方立場差異過大,無法作出和解方案,後續可能進入調解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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